“如见”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

特别提示

上海锐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此特别提醒您(用户)在注册成为用户之前,请认真阅读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确保您充分理解本协议中各条款。协议约定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关于“如见”App及服务的权利义务。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的注册、登录、使用等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不要接受本协议,不使用本服务。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请通过本公司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本公司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您同意,如本公司需要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改,须通过 www.rujian.vip 网站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公告期限届满后即时生效;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如见”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使用”如见”服务;若您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应在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如见”服务。

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您未满18周岁,则您应在监护人监护、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本服务。若您非自然人,则您确认,在您取得“如见”账户时,或您以其他本公司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如见”服务时,您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您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受您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如见”服务。

您在使用“如见”服务时,应自行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如见相关服务,且您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

一、定义及解释

1. “如见”用户(或“该用户”):指您按照本公司允许的方式取得的供您使用“如见”服务的账户。

2. 本网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指www.rujian.vip 及/或客户端App。

3. 盒子:用户在“如见”应用中存放信息的文件夹。每个盒子仅能推定一名唯一接受人。盒子在用户创建了信息、并输入了接受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后,会按照用户设置的触发条件激活。“草稿箱”是用来自动存放未指定接受人的信息的盒子。

4. 信息:指的是由用户在“如见”中创建的内容文件,信息包括文字、照片、音频、视频形式、虚拟资产和生前预嘱等形式。

5. 触发条件:指的是用户预设的盒子发送条件。可以是选择未来一个具体时间、可以是选择几年后、也可以选择是用户的多少天的失联或死亡的确认。

6. 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由用户自己设定并留下联系方式,共有两名,一名为用户直系亲属,一名为用户的同事或长期保持联系的朋友。旨在一旦“如见”通过邮件、短信和电话均无法直接联系上用户时,可以通过联系紧急联系人来获取用户的消息,了解用户的状况。

7. 关怀服务:是“如见”基于用户的登录频次来确认用户安危状况的服务体系

(1) “关怀服务”根据用户的登录“如见”(包括App和Web端网站)的频率分为4种状态: 绿 是正常态,表明用户在约定天数(3~30天,由用户设定)内至少登录过1次。 黄 超过约定天数未登录,用户登录后将回复为正常的绿色状态。 橙 进入黄色状态超过7天仍未登录,或通过警戒级别设定跳过黄色状态而由绿色状态直接进入橙色状态。 红 进入橙色状态超过5天仍未登录或通过警戒级别设定跳过黄色、橙色直接进入红色状态。

(2) 根据用户处于不同的状态,“如见”提供不同的联系机制: 黄 短信、邮件、App系统消息每天发送一次。 橙 短信、邮件、App消息每天发送一次,电话联系本人每天一次。 红 短信、邮件、App消息每天发送一次,电话联系本人,电话联系紧急联系人。

(3) 用户可以在使用“如见”App时选择自己希望的警戒级别。I级警戒是常规机制,从未登陆到确认用户的失联或身故,最长需要14天。如果用户设置为II级警戒,则会跳过黄色机制,超过约定天数未登录时直接进入橙色机制;如果用户设置为III级警戒,则将跳过黄、橙机制,直接进入红色机制。

(4) 无论用户处于何种状态,一旦用户登录,或“如见”联系到了用户本人,用户状态立即回归到原始绿色状态。

8. 接收人:由用户指定的盒子接收人。每个盒子只能指定一名接收人,并由用户自行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及解锁问题。“如见”将在盒子的送达条件触发后,将盒子内的信息以邮件、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接收人的邮箱和手机,在接收人正确回答出用户预设的解锁问题后,可以获取盒子内所有的信息内容。

9. 解锁问题:是指由用户在设置“盒子”的“接受人”后为对方设置的问题,往往是用户和接受人双方都知道答案的问题,用户一共可以预设三个解锁问题,接受人在收到盒子链接的网页后,只要在三个问题中选择任何一个正确输入问题答案,即可真正浏览到“盒子”内所有的内容。

10. 虚拟资产:是用户一种较为特殊的信息。记录的是用户拥有的非实物性质的资产,包括且不限于网上的各类帐户及密码,如邮箱、社交工具或平台、网银、证券、理财、游戏等等,“如见”按照目前市面上大部分形式的为用户提供了虚拟资产模板,方便用户输入并保管,同时也可以将虚拟资产放入到盒子中,在盒子的发送条件触发后移交给指定的接收人。

11. 生前预嘱:是用户一种较为特殊的信息。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如见”会按照国际公认的“5个愿望”5为用户提供生前预嘱的范本。5个愿望分别是“我要或者不要相关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谁帮助我”。每个“愿望”下有1~11个总计42个细分条目,以打钩方式填写。同时,我们将为用户提供录制口述生前预嘱声明的视频功能以作为生前预嘱的自愿证明。

12. 年费:是指获得“如见”盒子一年信息送达服务的费用。计时从第一次激活盒子开始到365天后为止,期间即使关闭盒子的激活状态,也会继续计时。年费可以随时再续,即使前一年年费已经到期,仍然可以在下一次激活盒子时再予以支付。在计时期间一旦到达触发条件,盒子被使用后,则不再产生年费。

13. 终生费:是指获得“如见”盒子终生的信息送达服务的费用。计时从第一次激活盒子开始到盒子被触发使用为止,此期间可随时变换盒子的激活状态,且不会再产生任何年费。

二、服务内容

“如见”服务是本公司向您提供的信息托付服务,是受您委托代您保存和传递个人信息的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内容请见本网站网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1、 信息的创建和编辑服务:信息包括文字、照片、音频、视频形式、虚拟资产和生前预嘱等形式。本公司为您提供这些信息的创建、删除及编辑修改服务。

2、 信息的保存和安全服务:“如见”基于当今IT最先进的云计算、冗灾备份和数据加密及保护技术。“如见”系统构架在云计算平台上,数据不会因为服务器的物理故障或损坏而丢失和损坏;同时“如见”将数据在不同的云计算平台中进行实时的备份,可以保证用户一旦主系统发生故障,但数据可以随时恢复,永远不会丢失。而在数据保护方面,“如见”采用的是一门能够杜绝服务端数据泄露的云安全专利技术,它能够在系统、网络以及人员不安全的情况下同样能够确保用户的数据安全。也就是说,即使“如见”系统公开源代码,开放服务器权限,任何人都无法从云端窃走数据。因此即使面对黑客和如见云服务的管理员,用户数据都是安全的。

3、 信息的传递和分发服务:“如见”根据用户选择的触发机制,如指定在未来的某一天来触发、也可以定义由某个事件,如信息主人的失联或死亡,来引起信息的触发。总之,我们将按照您所定义的触发机制,在确认触发条件后,将您需要传递的信息,通过电子方式准确、无误、安全地交给您指定的人。

三、 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1. 用户在注册账号或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填写或提交一些必要的身份信息。用户同意“如见”及其技术合作方在如见App、网站和微信小程序等应用中,获取用户有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在必要时予以核实验证。用户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用户可能无法使用本服务或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受到限制。

2.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私有性是如见的基本原则,如见尊重用户控制个人数据的权利,保护用户的数据,确保其神圣不被侵犯,我们将对所收集的用户信息及收集目的保持透明;

3. 我们的产品集成友盟+SDK,友盟+SDK需要采集设备标识符(IMEI/Mac/android ID/IDFA/OPENUDID/GUID、SIM 卡 IMSI 信息),用于唯一标识设备,以便向目标设备分享消息。采集地理位置甄别分享通道,提供反作弊服务;

4. 我们的推送相关服务由第三方合作伙伴极光提供,在提供该等服务的过程中,极光需要收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设备信息[设备信息包括:设备标识符(IMEI、IDFA、Android ID、MAC、OAID、IMSI等相关信息)、应用信息(应用崩溃信息、通知开关状态、软件列表等相关信息)、设备参数及系统信息(设备类型、设备型号、操作系统及硬件相关信息)]、网络信息[网络信息包括:IP地址,WiFi信息,基站信息等相关信息]、地理位置信息。为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善技术和提升用户体验,您理解并同意,我们有权在必要范围内向第三方合作伙伴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且第三方合作伙伴亦可以基于前述目的自行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并在保护您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以及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收集的信息和数据经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后用于其他服务和用途。当我们要将个人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它用途时,会事先通知您并征求您的同意。当我们要将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也会事先通知您并并征求您的同意;

5. 如见以最先进的加密技术对用户输入的任何格式的信息均予以加密保护,保证用户存放的数据不会被第三方攻击破解并获取,即便是“如见”的内部运营人员也无法获得用户存放数据的任何信息;

6. “如见”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在“如见”填写的紧急联系人、接收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但以下特定情形除外:

(1) 如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指示提供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

(2) 由于用户将其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与密码,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信息的泄漏,或其他非因如见原因导致的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3) 用户自行向第三方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

四、 内容规范

1. 在您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有权依照《“如见”服务收费规则(暂行)》向您收取服务费用。本公司拥有制订及调整服务费之权利,具体服务费用以您使用本服务时本网站产品页面上所列之收费方式公告或您与本公司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为准。除非另有说明或约定,您同意本公司有权自您委托本公司代管、代收或代付的款项或您任一”如见”账户余额或者其他资产中直接扣除上述服务费用。

2. 积分:

(1) 就您使用本服务,本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向您授予积分。无论您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积分,您都不得使用积分换取任何现金或金钱。

(2) 积分并非您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调整积分数值或调整本公司的积分规则,而无须征得您的同意。

(3) 您仅有权按本公司的积分规则,将所获积分交换本公司提供的指定的服务或产品。

(4) 如本公司怀疑您的积分的获得及(或)使用存有欺诈、滥用或其它本公司认为不当的行为,本公司可随时取消、限制或终止您的积分或积分使用。

3.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在国家或地区之法令及相关国际惯例,不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包括用于禁止或限制交易物品的交易),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

4.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且您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雇员受损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 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 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5)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 散布淫秽、色情、反动、反党、反国家、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相关内容;散布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言论。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

(11) 散布其他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2) 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黑客程序、软件破解注册信息;

(13) 抄袭及剽窃他人作品,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14) 未经本网允许,不得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

(15) 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16) 其他本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五、 服务的变更、中断、终止

您理解并同意,本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无论本公司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 本公司有权基于单方判断,包含但不限于本公司认为您已经违反本协议的明文规定及精神,对您的名下的全部或部分”如见”账户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并删除您的资料。

2. 您理解并同意,存在如下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对您名下”如见”账户暂停或终止提供全部或部分”如见”服务,并通过邮件或站内信或者客户端通知等方式通知您,您应及时予以关注:

(1)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2) 根据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书的规定;

(3) 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

(4) 您使用”如见”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

(5) 本公司基于单方面合理判断认为账户操作存在异常时;

(6) 本公司依据自行合理判断认为可能产生风险的;

(7) 您在参加市场活动时有批量注册账户、刷信用及其他舞弊等违反活动规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8) 您可能错误地将他人账户进行了实名制或实名认证的。 如您申请恢复服务、解除上述止付或限制,您应按本公司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您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或文件,以便本公司进行核实,且本公司有权依照自行判 断来决定是否同意您的申请。您应充分理解您的申请并不必然被允许。您拒绝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的,或未通过本公司审核的,则您确认本公司有权长期对该等账户停止提供服务且长期限制该等产品或者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在本公司认为该等异常已经得到合理解释或有效证据支持或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情况下,最晚将于止付款项或暂停执行指令之日起的30个日历天内解除止付或限制。但本公司有进一步理由相信该等异常仍可能对您或其他用户或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 收到针对该等异常的投诉;

(2) 您已经实质性违反了本协议或另行签署的协议,且我们基于保护各方利益的需要必须继续止付款项或暂停执行指令;

(3) 您虽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但该等使用涉及”如见”限制合作的行业类目或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从事类似金字塔或矩阵型的高额返利业务模式。

(4) 在本公司合理认为有必要时,本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即可终止提供本服务,并暂停、关闭或删除您名下全部或部分”如见”账户及这些账户中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并将您滞留在这些账户的全部合法资金退回到您的银行账户。

3. 您理解并同意,如因您进行与您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或违反您所在平台对商品类目管理的规定,导致本公司、您所在平台或用户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有权向您追偿并有权随时从您名下的”如见”账户扣除相应资金以弥补该等损失。且本公司有权对您名下”如见”账户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如见”服务,或对您名下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止付。

六、 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

1. 本公司仅对本协议中列明的责任承担范围负责。

2. 明确因交易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应由您与交易对方承担。

3. “如见”用户信息是由用户本人自行提供的,本公司无法保证该信息之准确、及时和完整,您应对您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

4. 用户自身对于密码的保管不善导致的盗用账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用户自身设置失误导致“盒子”的触发(没有按照用户实际意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用户因自己输入错误的紧急联系人、送达人联系方式及信息而导致“盒子”未能正确送达到用户指定送达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公司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公司在本网站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公司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8. 本公司不对交易标的及本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本服务符合您的需求。

(2) 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

(3) 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资料符合您的期望。

9. 本服务之合作单位,所提供之服务品质及内容由该合作单位自行负责。

10. 您经由本服务之使用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之下载而导致您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您应负完全责任。

11. 您自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员或经由本服务取得之建议和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形式,均不构成本公司对本服务之保证。

12.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使用数据 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本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救济没有达到其基本目的,也应排除本公司对上述损失的责任。

1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您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用总额。

1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本公司另行同意外,您对本公司的委托及向本公司发出的指令均不可撤销。

七、 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

1. 本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企业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 非经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企业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程序或内容。

3. 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